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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(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2020年9月27日)

 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


    第247号




         《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》已经2020年9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
    自治区主席  布小林


    2020年9月27日








 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




         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,全面推进依法行政,结合煤炭资源领域政策法规清理工作,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。经过清理,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政府规章。


 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
    附件: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






    附件


 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




    一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》(1992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,根据2010年11月26日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修正)。


    二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〉办法》(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)。


    三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》(200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)。


    四、《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2014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)。

    2022-07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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